12月1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例患者状告医院侵犯案,法院依法驳回了温小姐的诉讼请求。对法院的判决,笔者不好评论,但对律师所认为的 “在患者就医时,生命应该比隐私权更为重要。如果承认前者比后者重要,则意味着在必要的时候适当牺牲自己的一些隐私权,为的是得到更多的生命健康权”,笔者却不能苟同。
患者主张隐私权是自己的权利,同样患者完全有维护自己健康权的权利。维护健康权非要以牺牲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吗?在“脱衣胸透”事件中,即使患者必须脱衣,也完全可以换一种方式进行,比如像很多医院设置屏风、使用一次性的马甲等手段来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如果这样,患者还会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吗?
生命健康权是头等大事,但是维护生命健康权并不是非得牺牲自己的隐私权,诚然权益有大小之分,但并不是说就要舍弃小权益维护大权益。温小姐虽然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她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诉讼请求,也给医务人员提了个醒:如何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尊重病人的隐私权,这是任何一家医院、任何一个医务人员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温小姐的败诉并不是因为她的隐私权没有被侵犯,也不是因为她不能主张权利,而是因为法院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是最可悲的。卫生部门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被侵权事实存在、难以讨个说法的现实,未必不是一个现实版本的医患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