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要注意原告方规避其他抚养人的行为

2010年05月04日17:2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强调:“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就规定了赔偿中的抚养人既有父母,也包括子女。

  但从当前我们所审理的农村父母作为被抚养人时,抚养人的人数很难确定,主要靠基层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这就很容易给原告方弄虚作假提供机会。原因是,按农村习俗,父母一般由儿子赡养,女儿在农村被视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一般不强调尽赡养义务。村委会出具证明时也往往就证明有几个儿子,不会将女儿列出。另一原因是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档案的升级,也造成了一些调查困难,如李某某有3个儿子,3个女儿,如子女未成家立业,户籍档案还一目了然。假如成家立业,他(她)们将另立门户,单独登记,或外出工作、居住、出嫁,在原出生地的户籍管理中也无法体现,除非到派出所翻查户籍底册。而当前派出所户籍管理已实现微机管理,一些原始档案也早已丢到仓库了,无法寻找。为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特别农村老年人作为被抚养人的案件时,应当向原告方释明法律,诚信诉讼。有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公正审理,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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