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撞伤商场赔偿

2010年05月04日17:2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一家商场因为装修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一名年过七旬的女顾客撞到玻璃门上而受伤。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赔偿顾客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0余元。

    2007年9月13日,年过七旬的穆老太太到涧西区一家商场购物后走到商场门口时,因正在装修的玻璃门非常干净,透明度很高,而且门上没有任何标志,导致穆老太太一不留神一头撞到玻璃门上而受伤。事后,商场派人带穆老太太到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额挫伤,商场支付了医疗费。后来,穆老太太到其他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00余元。事后,穆老太太因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商场在公共场所修缮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穆老太太损伤,对此,商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此,穆老太太要求商场承担医疗费及部分交通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另认为,护理费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穆老太太受伤后没有住院,也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其要求商场承担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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