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住院期间丢失,医院该不该负责任?日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丢失婴儿家长向医院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7日上午,陈某夫妇携带其出生6个月左右的儿子到清远市某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支气管炎后被安排在该院住院部儿内科住院治疗。7月11日下午2时,陈某正陪着儿子在病床上午睡,到2时35分左右,陈某醒来时发现儿子不在病床上,马上将此情况报告给该医院的医护人员,医
院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丢失的婴儿寻找未果。
陈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进行追查,但至今未有结论。陈某夫妇把清远市某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此事发生在医院内,而且正值医院规定的非探病时间,医院没有对在此时前来探病的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发生这一事故是由于医院疏于管理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0万元。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就本案而言,原告携其儿子到被告的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建立的是医疗服务关系。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其儿子被他人抱走,且目前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儿子已经遇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