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责任划分如何定?

2010年05月04日17: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回放无牌摩托车撞伤人

  2006年6月8日,进贤县七里乡人车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学生邓某等人前往进贤县七里乡七里街。邓某下车后,车某在调转车头时车辆前轮将站在路边等候开往进贤县城班车的邓某撞伤。事发后,车某将邓某送往进贤县人民医院治疗,双方都未及时报案。

  进贤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后认定,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邓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同年7月25日,邓某为与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进贤县人民法院起诉。

  观点碰撞伤者违反了交通法?

  原告邓某诉称,进贤县交警部门已认定被告车某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车某辩称,原告邓某无视交通法,站在马路中间,对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外婆破坏事故现场,以致无法报案,也应承担原告一定费用。原告经鉴定没有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且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

  法官认定无牌车主证据不足赔付伤者两万余元

  进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车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路从事营运,其本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邓某有过错,故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外婆移动车辆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观点,无任何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事故而停学,精神造成一定痛苦,本院对被告以原告没有伤残而不应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法院判决被告车某支付原告邓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720元由被告车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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