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损害赔偿协议须慎重

2010年05月04日17:2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遭受他人伤害,需要解决问题时,最好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和解的可以订立损害赔偿协议。如果自行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请求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力争达成调解协议,以最低的成本快速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还是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条款的磋商及协议订立前,应慎重推敲条款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反映各自的意愿,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赔偿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依法被认定有效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因此赔偿协议的条款应尽可能考虑得周全一些,对当时有依据能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予以明确,对一时无法确定的损害结果(如后遗症、后续治疗等),最好明确保留追偿的权利,而不要轻言放弃。权利依法可以放弃,权利放弃后就难再受法律保护(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等除外)。从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此事就此作罢” 的字面意思来看,即是权利人就此放弃其在履行赔偿协议后的追偿权利,包括此后的后续治疗费。

  如果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即当时对损害后果考虑欠周全或错误认识,认为不会出现后遗症或其他后续治疗的情况,结果却发生意想不到的较大的损害后果,从而与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相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受害人有后续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则可在获知新的损害事实后1年内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达成的赔偿协议。申请撤销被依法获准的,原签订的赔偿协议自始无效,应依法重新核准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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