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被判赔偿双倍工资

2010年05月04日17:3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永康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判令用人单位永康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李飞龙未订立劳动合同期内的两倍工资。

    2007年9月,四川人李飞龙到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工资以计件核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春节时期,李飞龙回老家过完年后,于2月14日回到单位继续工作,双方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5月27日,李飞龙离开该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他的依据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提交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李飞龙离开原告单位,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两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悉,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永康首例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两倍工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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