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两个月之内,多次出现非正常关机等问题,修理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经过交涉,生产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同意换机,按每天五元收取折旧费。他也同意了,但不明白收取折旧费有没有标准?
首先说手机。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更换手机主机设定了五种情况。两种情况是在购买之日起15天之内,手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一种是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是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天未修好的,最后一种是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天未修好的,都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的手机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请注意:
是免费更换、免费退货、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手机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附件的,按发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请注意三点:
1、三包有效期内(电池6个月,外接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1年);
2、更换免费;
3、退货免费,并且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或者按照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在《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收取折旧费的只有一种情况,即符合换机的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但消费者不愿意换机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率为每日0.5%。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如果在此期间修理过还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其公式为
手机价款X0.5%X(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天数—修理天数)。假如手机价款是1000元,手机已经使用了70天,期间修理占用了20天,折旧费应当为:1000X0.5% X(70—20)=250(元).
其次,说说固定电话机。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更换、退货的条件和情况与手机主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