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致消费者受损害如何处理

2010年05月04日17:3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如果美容院符合上述条件,造成消费者受损害或者死亡的,消费者及其近亲属既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处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赔偿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索赔。如果死亡是由于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则死者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程序依据《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美容院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则死者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程序依据《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死者近亲属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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