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双辽市支行双山办事处诉胡晓光、孙亚杰借款合同纠纷

2010年05月04日17:3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双经初字第81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双辽市支行双山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张德民,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高洪宇,农行双辽市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 胡晓光,汉族,31岁,初中文化,农工,住×××。

被告 孙亚杰,汉族,31岁,初中文化,农工,住×××,与上被告系夫妻。

委托代理人 王庆久,四平振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 四平市国营双辽农场。

法定代表人 胡忠诚,场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双辽市支行双山办事处与被告胡晓光、孙亚杰及第三人四平市国营双辽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洪宇,被告胡晓光、孙亚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庆久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1月24日我行办与农场畜禽总公司及养鸭户召开转贷会议,三方都同意将畜禽总公司欠我行办的贷款转移给被告胡晓光、孙亚杰名下,根据胡晓光欠畜禽总公司财务帐面的欠款额本着转整不转零,共转贷四笔合计 265000元,畜禽总公司将债务转移给胡晓光、孙亚杰是符合法律规定。转贷款逾期后,我行办催要时,二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根据胡晓光、孙亚杰的实际偿还能力,要求依法收回转贷款本金95000元和利息19682.10元,本利合计114682.10元,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我没有向原告申请过贷款,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过贷款。也没签订过贷款合同,也没得到过贷款,双山办诉我借款凭证不是我亲自签字,盖章办理的是公司与双山办办理的。我不能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代理人王庆久同意二被告的意见外补充代理意见,原告诉二被告偿还贷款即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没有和二被告本人协商取得本人同意,名章没经二被告本人同意、授权,是公司统一刻的。贷款数额是公司单方提供与被告人帐面往来记帐式款额,未经结算,也未经本人核对确认,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由本人签订的合同本人未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对等划转未经被告人同意也是无效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四平市华星畜禽冷冻工厂于1997年9月1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终止,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被吊销后转贷会上公司却谎称:“债权分离,为1998年再贷款,减少公司债务负担,减少贷款利息,将你们欠总公司的款转给农行,是总公司的事,于你们无关,也不用你们还”。与会的被告人误以为真,没有表态,公司用欺诈手段制造的虚假情报,导致农行诉被告偿还贷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欠公司的货款没有利息,而划转给农行是贷款付利息,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显失公平。鉴于上述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由本案第三人偿还。

第三人述称:转贷是在农行养鸭户都同意下办的手续。个人名章是公司请人刻的,刻后交本人验收,贷款金额以公司帐面为准,贷款手续由信贷员分户办并交给本人。此案与双辽农场畜禽总公司无关。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将本案归纳为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借款合同之债的债务转让,还是借款合同;二、转移合同之债是否具有欺诈,显失公平;三、华星畜禽冷冻加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转让合同债务是否合法。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之债的债务转让,还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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