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案例中,业主雇佣承包商挖掘和整修一项工程,同时雇佣工程师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但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变更令达成了协议由承包商负责清除现场的大石头,工程款以固定单价计算。工程师负责工程量的测量和工程款的批准支付。结果因为工程师的失误导致业主拒付该笔工程款。承包商起诉工程师,要求承担承包商的经济损失。
工程师认为,(一)工程师是作为业主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他不能对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二)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个已经有公开、明确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能自己对其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同意了工程师的观点。承包商上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作为业主同工程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工程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疏于履行其与业主的合同会导致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对此工程师应能够合理预见到,因此应当承担承包商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承包商不能向工程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其与业主合同时应当同类似环境下的一般工程师一样,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细心来完成自己的工作。这一义务应当扩展到承包商,因为承包商同工程师分享同一工程项目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工程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商相信并合理依赖工程师:即工程师能够适当地履行工程师同业主的合同义务。如果因为工程师在履行其与业主合同中的疏忽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工程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业主代理人的责任。一些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引用代理原则就能说明工程师对承包商的责任。一个作为已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疏忽侵权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即使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从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