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干扰他人的并不存在的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2010年05月04日17: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显然不仅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合同以外的任何人的要求。干涉他的合同关系一般是故意的侵权行为。欺诈是明显的故意侵权行为。总的来说故意侵权的定性并不那么简单明了。一个行为如果能够证明有恶意,那么故意侵权,以及相应的责任就能够确定。在许多判决中,侵权者如果有任意和反复无常的行为,或者肆无忌惮地无视他人权利,就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第三人对于合同关系的干涉是被非常严格限制的。但对于没有合同的经济关系或者合同是可以任意终止的,则第三人有比较大的干涉权。尽管如此,如果侵权者恶意干涉一个肯定将存在的合同关系,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侵权行为。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供应和安装板墙的分包商故意引导工程师作出决定,使分包商取代了承包商成为板墙分销商。法庭认为,侵权成立的要素是有效商业期望的存在;侵权者知道这个商业期望;故意的干涉导致这个商业期望的落空,也就有相应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庭认为大量的证据表明:分包商隐瞒了他是承包商竞争者的事实;分包商使用了从承包商那里获得的资料,以使自己的报价低于承包商;分包商故意误导工程师,使他认为承包商抬高了价格;分包商提供了易让人混淆的他和承包商板墙的比较;分包商雇员的行为不是善意的;分包商拒绝同承包商直接交易。这些行为导致了承包商失去了合同,从而丧失了预期的利润。法庭认为这些证据达到了“故意侵权行为”的要求。

法庭认为,被干涉的关系不必是可执行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干涉,受害人肯定能够签定合同并获得预期利润,则这种干涉就构成故意侵权。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应能证明下列要素:属于他的经济利益或利润的合理期望;被告知道这个经济利益的期望;被告错误地,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地干涉了和影响了这个经济利益;如果没有这个干涉,原告可以合理地获得这个经济利益;原告由于这个干涉行为受到了损失。

在英美国家,故意侵权的赔偿额一般远高于通常对违约的补偿。故意侵权的赔偿额一般包括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律师费和其它情况下得不到补偿的一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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