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合同中,工程师有很大的权力,对其行为的限制也不严格。工程师是为业主的利益服务的,一般指控工程师的行为构成侵权是很困难的。
在一个案例中,工程师同业主签定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师努力保护业主,防止承包商的工作缺陷。但是,任何对最终建设项目的变更都要业主批准。图纸和技术说明以及合同都要求使用一种特定的洒水喷头。承包商提供了一种替代品给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的分包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人都批准了这一替代计划。替代品被安装完毕。工程师签发了在工程基本完成时付款的指令,但业主没有签发使用替代品的变更令。当工程基本完成时发生了争议,承包商拒绝了更换喷头的要求,工程师建议业主终止了合同。承包商起诉工程师。一审法院支持了承包商,要求工程师赔偿40万美元。工程师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适用故意干涉合同关系时有一个例外:当被告的干涉行为是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的正当行为时,则该被告的干涉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工程师根据合同保护业主利益的行为完全是一个典型的职业行为。一般地说,在合同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工程师,建议业主终止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对合同的故意侵权,即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工程师的行为是恶意的。
承包商指出,工程师先是批准了替代方案,后又建议业主解除合同,这反复无常的,构成了恶意。
法院认为,工程师的所有行为都是在履行技术规范。工程师起初的同意行为不符合建筑合同。承包商有义务从业主那里获得变更令,但承包商没有取得这个变更令。工程师的批准行为不能免除承包商取得业主变更令的义务。除了判断有误和疏忽外,工程师的所有行为都是保护业主利益,因而不能承担故意干涉合同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