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的指控往往涉及一个技术性问题,即作出判决的法官大多都对专业技术了解不多,是一个外行。他们作出判决必须听取所涉及行业的技术专家的证言。在实践中如何采用专家证言,下列原则可以作为参考:一、如果原告本身即是本行业的专家,法官通过原告的证言能够清楚地理解所争议的事实,可以考虑不再聘请其他专家提供证言。二、法律法规标准对于有关技术人员的要求非常明确,而有关技术人员违反了该规定,法官对于法律事实的性质能够判明,也可以不聘请其他专家提供证言。三、如果有关技术手册或指南等被本行业普遍使用,被指控的技术人员明显违背了该手册或指南的要求,则法院也可据此认定有关技术人员的疏忽责任。
要确定有关技术人员因缺乏技术水平或疏忽导致缺陷责任,其举证责任一般由非技术人员一方承担。即使非技术一方是被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监理工程师完成合同任务后要求业主支付费用,而业主则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缺陷而拒绝支付。这时,监理工程师只要证明其已经依据合同完成了合同明确要求即可,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也没有必要证明自己已经足够谨慎达到了一般的要求。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有缺陷必须自己做上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