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商,无论他们实际是否了解有关法规,都被默认为已经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被默认为已经了解了有管理权的官方及半官方机构的职能。对于接受这些机构按照这些法规指令完成的工程,无论属于变更工程还是属于额外工程都不能要求获得业主的费用补偿,因为有关法规已经被默认为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对于因为执行这些命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业主不应承担这些费用。承包商有时能够采取的唯一措施是本着“谁命令,谁补偿”原则寻求有关机构的补偿,因为有关机关发出这些指令可能有错误。如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公布施行的,对于行政机关按照这些法规发出的指令涉及到的额外施工或采购,业主应当承担承包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时没有这些法规,其投标价中不包括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