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05月04日17:4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10月14日
[裁判字号]:(2002)中民初字第208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徐利霞,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住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62号楼4号。 委托代理人张新生,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河南科技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西站路
[案例正文]:
    原告徐利霞,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住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62号楼4号。

    委托代理人张新生,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河南科技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西站路26号院2号楼12号,与原告系朋友关系。


    被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济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利霞与被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特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正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利霞诉称,我丈夫李敏振系被告单位国家工作人员,2002年6月22日因诸种原因非正常死亡。我多次找被告要求清理我丈夫的遗物,被告也答应双方共同清理遗物。但被告却擅自单方清理了我丈夫的遗物,侵犯了我对丈夫遗物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故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市一级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辩称:李敏振是我单位的国家公务员,非正常死亡后,我单位组织专人对李敏振办公场所内的办公物品进行了清理,这是我们的正常工作,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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