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6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15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丽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欢喜(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略)。委托代理人杨子良(男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丽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欢喜(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子良(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文有,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家住(略)。系本案死者邱井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姣,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邱文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定秀,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死者邱峰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璇,女,200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邱峰之女。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邱勇,男,2004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邱峰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启连,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邱峰子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英,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邱峰之母。
以上七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朝文,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慧峰,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庄圣豪,男,1961年10月3出生,汉族,中国香港人,住(略)。现住(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6)信法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1日下午。驾驶人张祥清无证驾驶套牌的粤S41288号小车,搭乘邱井生、邱蜂、邱春华由信丰县城沿105线往龙南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当车行至信丰县大塘埠镇新仓村河仔背(105线2199公里+170米)弯道下坡路段,在遇情况下,由于技术生疏,车速快,驶出左侧路外,碰撞左侧路树,造成车上乘员邱井生、邱锋当场死亡,张祥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春华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05年,3月16日,信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祥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祥清系信丰县崇仙乡崇仙圩人,从2004年9月开始一直在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打工,负责“跟单”业务,从2004年10月份张祥清受公司指派回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的季美服装有限公司、广信服装公司、丰隆服装公司负责跟单业务。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于2005年1月租赁信丰县工地园季美服装有限公司的厂房作为生产基地,同时委派庄圣豪全权负责业务开展。2005年l月19日庄圣豪为便于联系业务而从被告张慧峰处购买一辆福特汽车,该车实际号牌为赣F10858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为1996年12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11年12月30日。该车转让时未检验。庄圣豪买到该车后,就换上了广东东莞的套牌粤S41288号。张祥清在信丰不但为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负责“跟单”业务,而且还协助庄圣豪工作。相当于经理助理工作性质。2005年春节,庄圣豪回广东后,将车和车钥匙放在季美服装公司,未将钥匙锁好,也未明确交待张祥清等人不能开这部福特小车,2005年2月11日,张祥清邀请邱井生、邱峰来信丰县工业园季美服装有限公司看东莞樱姿时装有限公司所租的厂房,要求邱井生、邱峰到信丰工业园的樱姿时装公司做技术工人,不要去广东打工。张祥清驾驶庄圣豪购买的套牌粤S41288号小车,在信丰县小江圩搭载到邱井生、邱峰,又到信丰县铁石口镇细车村樟树下小组搭载到陈春华一起到信丰县工业园季美服装有限公司厂房处浏览一下,便又乘车回铁石口镇。13时5O分许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祥清、邱井生、邱峰死亡。邱井生父亲邱文有,于1955年9月出生,系农民;原告林华姣系邱井生继母,于1965年4月出生。邱井生按农村风俗与妻子林春兰结婚一个月,便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妻子林春兰便离开邱井生家。本案交通事故死者邱峰生育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女儿取名叫邱璇,于2000年12月出生,儿子取名叫邱勇,于2004年9月出生,现两小孩由邱峰父母邱启连、王福英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