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7月30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汝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东玲,威海市纺织服装进
[案例正文]:
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
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汝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东玲,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职员
被告: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
地址:2302 EAST DEL AMO BOULEVARD,COMPTON,CA 90220
法定代表人:Tieth Ming Cheng, General Manager Los Angeles Office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海波,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与被告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徐东玲、被告美国环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姜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4月,被告为原告承运服装,后被告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47659.50美元。为此,原告特提此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7659.50美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与收货人BANSUK INTERNATIONAL CORP.之间有长期业务关系,双方就本案所涉提单项下货款的支付事宜有约定,且已付诸实施,原告起诉后仍在向收货人发运货物,收取货款及双方约定的追加付款(ADD UP CHARGE)。原告再持被告签发的提单向被告主张权利显属不当。本案所涉提单项下的货款已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原告手中有收货人的两批原料,价值80580.96美元。原告可行使抵消权,以手中持有的收货人的货物或变卖货物所得实现自己的债权。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8日,被告由其代理签发了以被告为抬头的提单一套,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栏记载为按韩国汉城KOOKMIN银行的指示,通知人为BANSUK INTERNATIONAL CORP.,装货港青岛,船名“XIANG PENG”,航次014E,卸货港韩国釜山。货物为1X40’集装箱,铅封号TGHU4160684/40’/875943,货物品种为男式服装等,数量为583包(托运人装箱、计数和封箱),运费到付。提单号为KMTCTAO014061。
原告提供了该提单项下货物相对应的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证明KMTCTAO014061提单项下的货物的价款为87215美元。
2000年4月16日,被告由其代理签发了以被告为抬头的提单一套,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栏记载为按韩国汉城KOOKMIN银行的指示,通知人为BANSUK INTERNATIONAL CORP.,装货港青岛,船名“MAHIMAHI”,航次041,卸货港韩国釜山。货物为铅封号KMTU8036271/40’/822966的 1X40’集装箱,货物品种为男式服装等,数量为491包(托运人装箱、计数和封箱),运费到付。提单号为KMTCTAO015079。
原告提供了该提单项下货物相对应的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证明KMTCAO015079提单项下的货物的价款为60444.5美元。
被告在将原告上述两票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放走,原告仍持有上述两票提单的全套正本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