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间女孩四变监护权

2010年05月04日17:4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频繁变更监护关系无疑会对孩子的生活和心理产生较大影响。但法院认为,主要还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本报6月21日讯 贾婷3岁时,父母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几个月前,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由父亲抚养孩子。近日,市中区法院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对年仅15岁的贾婷而言,这已是第4次改变监护人了。12年来,她就这样在父母间“徘徊”着。

  贾婷的母亲刘芳与父亲贾道政于1989年结婚,两年后贾婷出生。1994年,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书规定,贾婷随母亲生活。1996年,刘芳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为怕传染给孩子,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孩子随父亲生活,市中区法院于1997年1月判决贾婷随父亲生活。2001年,刘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贾婷的抚养关系,理由是贾道政已另行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对女儿照顾不周。经过法院调解,贾婷的父母又达成调解协议,贾婷自2001年7月起随母亲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刘芳自理。

  这次,刘芳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监护关系。理由是其原本患有的乙肝已转变为肝硬化,且已从单位内退,经济状况不比从前,已无力抚养女儿,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贾道政则表示,他现在没有工作,已于1993年下岗,靠父母生活,自己也有病,没钱治疗,因而没钱养育孩子。而原告本人有工资,所以不同意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中查明,刘芳与被告离婚后未再婚,有固定单位和工作,目前已从单位内退。而被告贾道政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已于1997年再婚并生育一子,现年8岁。

  最后,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其实从经济状况看,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但贾婷已具有了判断能力,与谁生活应听从其意见。在本案中,贾婷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并写了保证书。此外,法院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虽然刘芳的经济能力更强,但其患有传染性疾病,确实对孩子影响更大。

  这样,贾婷过着白天在母亲那里吃饭,晚上回父亲家中睡觉的生活。法官表示,虽然本案当事人每次起诉都有客观理由,但频繁变更监护关系对孩子的生活和心理无疑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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