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0年05月04日17: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序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利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衽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慎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节器控手段。

  [关键词]离婚,过错,精神,民事责任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序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利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衽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慎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节器控手段。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该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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