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美新闻侵权主要包括 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其损害赔偿的数额相对较高,这对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都造成了 定的负面影响。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道歉或进行了更正、原告已经获得赔偿或已经起诉请求赔偿、原告本身名誉不佳等等,以此要求法庭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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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两国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手段。本文拟对英美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数额、责任的减轻等诸问题作 简要分析,以期对当下中国大量涌现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些许借鉴意义。
首先、损害赔偿的类型
英美法中多将损害赔偿区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 compensatory damages)和非补偿性损害赔偿( non- compensatory damages) 。前者可进 步划分为 般损害赔偿( general damages)和特殊损害赔偿( special damages) , 后者具体又包含象征性损害赔偿( nominal damages) 、蔑视损害赔偿( contemp tuousdamages) 、惩罚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or exemp larydamages)等几种不同的方式 [1]。其中,新闻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 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三种类型。
1. 般损害赔偿
般损害赔偿针对的是'那些主张权利时既不能精确计算也不能实际证明因而只能以 个总额加以赔偿的损失' [2]。 般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无须原告予以证明,而是由法庭根据损害程度等因素自行加以确定。
新闻侵权的客体 般是名誉权、隐私权等非物质性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羞耻、尴尬、愤怒、悲伤、恐惧、焦虑、抑郁等精神痛苦,这些损害显然无法以金钱进行准确计算,自然属于 般损害赔偿的对象。
尚须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同样可以主张 般损害赔偿。例如,英美法以为法人和自然人属性不同,不可能要求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但对于新闻报道所造成的那些无法量化的经济损失( unquantifiable loss) ,法人也可以要求 般损害赔偿 [3]。
2. 特殊损害赔偿
特殊损害赔偿和 般损害赔偿相对,它是对原告所遭受的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的赔偿。例如,由于被告的新闻报道,原告和他人的 份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原告被所在公司解雇等,这些均属于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原告有权要求特殊损害赔偿。根据英美两国的诉讼规则,原告若要主张特殊损害赔偿,必须在诉讼中特别指明,并予以证明。
考虑到新闻侵权的客体以非物质性人格权为主,实际案件中原告很少会主张特殊损害赔偿,即使提出此类主张,其数额计算也相对简单。英美学者据此多以为相对于 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在新闻侵权案件中较为简单、次要 [4]。
3.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般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均是主要着眼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更多地是惩罚被告的不正 [5]当行为,警戒其他人勿犯类似错误。在决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时,不是或主要不是以原告的有形或无形损害为根据 [6],而是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被告的过失程度、被告获取的利益、原告的损害等多种因素。正因为如此,惩罚性损害赔偿被以为是最为主观、最无法预期的 种损害赔偿 [7]。
惩罚性损害赔偿 般数额较大,对原告而言,它是 笔意外之财,对于被告而言,则是意味着遭受了刑法之外的惩罚 [8]。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直饱受质疑,不断遭到诸如'违反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使受害人不当得利'、'计算标准太过主观,且无法预期'之类的指责。英国的Neill委员会和Faulks委员会都在报告中建议废除新闻侵权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9]。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勒冈州、华盛顿等五个州也明确禁止在诽谤案件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10]。
不过,当前司法界的主流意见不是彻底废除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是对其适用设置为较严格的条件。英国法以为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满足两个条件: 是被告在主观上明知会发生损害后果,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二是被告企图通过实施该行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而言,是指被告预计该行为的所得会超过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在美国,根据最高法院在Gertz诉Welch 案中所确立的规则,只有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恶意( actual malice)时,才有可能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 [12]。而所谓实际恶意 般理解为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