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拟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2009年年底,人社部公布了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目录增加了260个药品。此次我区调整药品目录,就是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同时适当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按照 《意见稿》,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保目录。甲类药品不调整,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总数共243个。全疆7月份开始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其中,将以下药品品种调入目录:已在2005版《新疆药品目录》内但未增补进入2009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经近几年临床验证需继续保留的药品;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的药品;本地制药企业生产的价格适中、疗效确定、普遍使用的药品;国家新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对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将以下药品调出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评审专家建议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的药品、临床基本不用或者用量很少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
此次还明确了不予调入的药品,如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等。
该《意见稿》公示时间为4月6日至4月12日,公示期间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