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美容执照并非医疗资质

2010年05月04日17:5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某开了一家美容院。2009年9月3日,朱某找李某要求除掉脸上的两个黑痣。李某用针挑破后,涂抹了祛痣药水。可不久长痣处出现了凸出表皮的白色疤痕,专家建议朱某做面部疤痕切除修复手术,由此花去各项费用一万余元。事后,朱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以为朱某点痣属生活美容,而其已经利用美容技术成功把痣去掉,达到了祛痣目的为由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点痣超出了生活美容的范围,构成医疗美容,且其属无证执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朱某全部损失。

  首先,李某的祛痣行为不属生活美容,而系医疗美容。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将两者与本案实际情况对照,可以发现:点痣并非是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而是用针挑破,涂抹祛痣药水,既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也使用了药物,即祛痣行为系医疗美容。

  其次,李某祛痣属无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即只有在执业医师资格基础上,经过严格培训、临床实践、考核,才能成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只有取得这一资格者才能实施临床工作。李某以美容美体的营业执照,开展祛痣医疗美容活动,属于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正是由于李某的非法行医,导致朱某原长痣处出现凸出表皮的白色疤痕,既影响容貌,产生伤害,还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李某也就必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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