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2010年05月04日17:5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一条 为保证争议中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 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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