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及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的不断增强,由各种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亦呈现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笔者就基层牙防院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本文首先解释了医疗纠纷的概念,接着则是讨论基层牙防院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于新的形式下,本文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牙防院;医疗纠纷;原因及措施
1. 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一切医务人员或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与患者之间的民事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主要是指因或失当行为引发的涉及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纠纷。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而言,医疗纠纷的概念一般采用广义的定义,即指医患之间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构成医疗纠纷的基本特征主要是那些因医疗过失导致的纠纷。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均考虑了医疗过失的因素。例如,日本将医疗纠纷统称为医疗事故;英国仅把有医疗过失的医患纠纷称作医疗纠纷;而美国则把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简称为医疗事故,根据原因及其后果分为三个不同等级。这类纠纷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围绕着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构成犯罪不在此列),并且是在医疗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展开的。较早的观点认为:“医疗纠纷属法学范畴的概念,泛指医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患者的非正常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方面的障碍或病情加重等不良后果;或者患者方面因缺乏医疗知识,对本来是正确的医疗过程而提出非难或纠缠医疗方面问题而发生的诉讼行为。”另一种定义是:“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比较而言,后一定义更符合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但若以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为构成医疗纠纷的条件,则显然不尽合理。
2. 基层牙防院的特点及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分析
与高级牙防医院相比,由于基层牙防卫生机构具有以下特点:①医疗机构规模小、科室设置不齐全、高精尖设备少;②医务人员的学历偏低,技术力量相对较弱,从而也经常涉及到转诊转院现象。医务人员诊疗范围没有严格的专业领域区分,从而医务人员基本上是时髦的“全科医生”;③基层牙防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以农民与普通职工为主,诊疗范围以常见病、多发病与慢性病为主;④基层牙防卫生机构业务量一般较小,从而产生两种后果:一为设备的使用率低,相应地来说,其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率低。二为药房药库药品流动量较小;⑤基层牙防卫生机构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在医疗方面集中表现在管理环节薄弱。
以上的这些特点使得基层牙防院具有以下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之处:
(1)由于规模小与科室设置不齐全,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某些方面的规定,基层牙防医疗机构根本无法做到。如《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但是基层牙防医疗机构普遍没有设置太平间,即使有太平间,一般也不具有冷藏设备,而尸体的保存又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也进一步影响到死亡责任的划分。再如由于高精尖设备少,某些突发病例在基层牙防医疗机构可能得不到有效抢救而发生意外,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另外在转诊转院的环节上,可能出现基层牙防医疗机构不闻不问的现象;
(2)由于医务人员技术力量相对较弱,而且平常以诊治常见病、多发病与慢性病为主,医务人员就容易形成经验主义,而不注意仔细观察、辨证分析病情及其细微变化,这样就容易误诊或延误患者及时治疗。实践也表明基层牙防医疗机构误诊率较高;
(3)由于基层牙防医疗机构医疗设备收益率低,医方出于利益角度可能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或重复检查,从而引发患者不满。由于其药品流动量小,药房药库可能存在过期失效药品,包括抢救药品,这样就明显存在发生医疗事故的隐患。
(4)前已叙述,为了使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得以实现,新《条例》确定了病历开放制度,并将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是长期以来在基层牙防医疗机构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与人员素质等原因,病历管理环节显得尤为薄弱,在业务科室病历缺损、涂改现象严重,而这一点直接影响到病历在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病历即使在归档后也得不到有效管理。在将来,基层牙防卫生机构很可能仅仅因为一份病历问题,而输掉一场本来不该输的医疗官司。
2. 基层牙防院医疗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牙防院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医疗纠纷的起因很多,有社会因素,患者自身因素,也有医院内部因素。笔者认为从基层牙防院内部分析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 工作责任心不强
(1)不重视医疗文件的书写。病历书写潦草,随意涂改。只注重病史的格式化,不注重病史的内在质量,不能反映上级医生查房意见,对一些易引发医疗纠纷的环节记录不全,甚至个别无任何记录。
(2)不重视病情的观察。有的医师只注意手术而忽略了术后处理和病情观察;对自己分管病人的病情心中无数,麻痹大意,即使诊断不明也不请示上级医师,对上级医师交待的事项不及时落实而延误病情.
(3)不严格执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首诊负责等各项制度。
2.1.2 法律意识薄弱
有些牙防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在临床工作中,不按照诊疗常规操作,该做的检查不做,该拍片的不拍,该记录的无记录,经常发现“三无现象”即无诊疗记录、无手术记录、无检查报告单,导致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缺乏重要举证材料而陷于被动地位。
2.1.3 技术水平不高
部分医务人员忽视“三基”培训,临床基础理论薄弱,专业知识匾乏,知识面及思维狭窄,临床经验缺乏,对临床上夹杂症不能很好的鉴别以致漏诊误诊;技术不熟练,基本功不扎实,手术操作粗糙患者身体的损伤或误切。
2.1.4 医疗告知不当
在牙防院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医生交代病情不及时,不充分,未能用病人及其家属理解的语言同他们沟通;没有详细的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及愈合;没有向患者告知可能选择的治疗方法及各种方法的优劣;对手术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估计不足,不能详加说明和告知;意外情况须改变治疗方案时,没有告知病人等。一旦病人没有得到预想的治疗效果,就会以剥夺患者知情权为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