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据报道,1998年在国家财政部门审核的23320个投资项目,审核投资资金额为759亿元,核减不合理支出88亿元,审减率为11%。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