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久,丙提起诉讼,以甲婚后曾向丙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为由,要求甲、乙共同清偿。
乙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但丙声称:前述借款系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虽然甲与乙已离婚,但仍应为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后,即使已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本案中,借款似乎应由甲、乙一起清偿。
但是,乙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受益于该笔借款,如果要求乙连带清偿,即使表面上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毋庸置疑,乙的权益将受到侵害。
该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未能对与进行全面区分。实践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援引法学理论进行辩驳。即,乙应当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义务,或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果能够证明,甲与乙对借款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并且乙并未分享借款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笔债务应当被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由甲自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