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8年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进入了死胡同,无意中被执行人的一项未领工程款被发现,执行终于柳暗花明。3月31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到某工程公司执行了被执行人文某的到期工程款19万元,这起长达八年之久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2002年11月5日,文某从我市某国有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6.372%,按季结息,如逾期则按日万分之2.1支付利息。双方同时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用文某的二处建筑面积共为170.63平方米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到期后,文某分文未还,经银行多次催要,他仅于2002年12月30日支付利息1593元。无奈之下,银行于2006年9月12日起诉到蚌山区法院要求还本付息,经法官主持调解,文某先行支付2万元利息,并就余款达成了协议:一、文某偿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2007年3月28日前付清,如逾期,银行有权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二、诉讼费用7310元由文某负担。可是文某又没有按协议履行,银行只好于2007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查明文某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抵押的房产也由于位置比较偏僻,处置难度很大。案件执行似乎进入了一个死胡同。时间进入了2010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法官在执行另外一起案件时得知文某在我市某工程公司有到期的工程款还没有领。于是,执行法官迅速赶到工程公司调取了相关帐目,核实了文某共有到期工程款34万余元,已经委托其他人(文某尚欠别人的)代为领取了15万余元,还结余19万元未领。于是,执行法官以最快的速度办理了协助执行手续,在工程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在3月31日下午就要下班的时候办好了提取这笔款项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