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双方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然而,李某因丈夫死亡后,拒绝归还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6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
2008年春,被告李某与其丈夫张某因生意所需,向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并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落款为张某。同年12月的一天,张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以所欠款是张某生前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李某是张某遗产的管理使用者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绝支付,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欠款项系在与其妻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做生意所欠,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李某应承担偿还该欠款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