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人索要自己的债务,一语不和产生杀人后自焚的念头,泼洒汽油实施杀人行为因外力阻挠未能得逞。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4月7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兵(化名)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2007年,杨兵借给洋县黄安镇王前(化名)现金使用,2009年12月29日,杨兵让妻子打电话向王前索要欠款,王前答复“再过两天还”。杨兵即认为王前故意推脱,不愿意还钱,遂产生用汽油将其烧死的念头。随后杨兵带汽油壶赶到王前家,见到王前的妻子抱着刚满月的孩子坐在自家门口,即拧开汽油壶盖,将汽油自上而下浇在王前妻子及孩子身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准备点火,被在场群众制止。后杨兵又用打火机点燃纸屑,亦被在场群众将纸夺走踩灭。案发后,洋县检察院于2010年2月25日向洋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杨兵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兵因他人向其借款未能及时归还,产生怨气后不能妥善处理,持汽油壶到被害人家中向其家人身上浇洒汽油,并试图点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之间对双方的借贷纠纷已达成协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杨兵宣告缓刑。宣判后,被告人杨兵表示将积极悔改,认真反思,在以后遇到事情时,一定克服冲动,正确处理。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索要债务要采取合法途径,盲目冲动行为绝对不可取,触犯法律,必受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