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国家司法赔偿须知(风险提示书)

2010年05月04日20:2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使赔偿请求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请求国家赔偿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赔偿申请不符合条件

  l、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

  a.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b.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c.提供经依法确认的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书和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还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或证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明材料;

  d.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要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受理。

  3、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将被转请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4、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受理。

  二、赔偿申请不适当

  l、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将不会受理。

  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请求人超过赔偿时效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将不会受理。

  3、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该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审理。

  4、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要适当,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围、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赔偿的范围、数额。无根据的赔偿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

  三、属于国家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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