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2010年05月04日20:3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定调的《》修改思路被一些学者称为是“小修小补”;多位专家表示,若不进行系统性修正,长远看,势必影响法律的尊严与长期适用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这几日频频接到法学界同人的电话,内容多是打听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最新进展情况。1月21日,姜明安刚参加完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国家赔偿法》姊妹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启动会。

  自1995年运行至今14年的《国家赔偿法》,现在终于迎来了修订机遇。从2008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该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法学界的修订建议像雪片一样投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但数月过去,全国人大法工委至今没有透露关于修订的再次确定意见。

  人们担忧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修改思路”为“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对重大问题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不求一步到位”。

  反对这一“小修小补”思路的学者不在少数。“百姓对该法的修改呼声不绝于耳,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大修条件,应该一步到位,否则是对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国家赔偿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小修小补”?

  作为1994年参与修订《国家赔偿法》的法学界人士之一,姜明安提到《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仍然记忆犹新。

  1986年10月4日,在新中国第一任法制局局长陶希晋的倡导下,当时最著名的一批行政法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的几位专家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组。

  这个鲜为人知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先后草拟了多部国家大法。如由小组草拟的《行政诉讼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行政诉讼法》初步解决了“民告官”的难题,但“民”胜诉后,国家如何进行赔偿则被提上了日程。

  经过多次出国考察和国内调研,行政立法研究组草拟的《国家赔偿法》在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颁行,被当时的学者称作“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

  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有些条文制定缺乏前瞻性,《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很窄,赔偿标准较低、赔偿程序不尽合理、赔偿数额较少等问题,也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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