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

2010年05月04日21:3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宪法学/宪法文本/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学/价值中立

  内容提要: 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而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法律系统之外的“异观察”,其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与核心意义上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宪法学应该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坚持以“规范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学品格,非此无以建立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当前宪法学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的思维方式。第一种可以称之为“修宪思维”。有些学者热衷于或者至少是习惯于提出各种修宪的建议。这种思维方式是批判性的,所关注的是宪法文本的缺陷与不足,习惯于在研究的结论部分提出各种的修宪建议,甚或直接论断“宪法应该规定什么”、“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第二种可以称为“释宪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大体上承认或者接受宪法文本的正当性,希望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阐释,建立可以为宪法实践服务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理论体系。这两种研究思路的基本差异是对宪法文本的态度的差异。对于宪法文本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问题的厘清,应该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本文不揣冒昧、不避浅陋地对这一问题作出初步的研究和思考,希望有所裨益于中国宪法学思考的深入。

  一、共识与分歧

  对于宪法文本的地位,可以从两个层面观察。首先是宪法的实践层面,主要是指,在针对具体案件的宪法裁判和宪法解释中,宪法文本对法官有怎样的约束力。其次是宪法的理论层面,主要是指,诠释和分析宪法文本在宪法学的各项任务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对于这两个方面,宪法理论大致有两点基本的共识。

  (一)宪法文本是宪法解释的起点与目标

  宪法解释从分析和理解宪法文本开始,这是法学方法论的普遍共识,也是宪法解释的自明之理。法学方法论所侧重的是法官判决的方法论,也就是如何使得法官的判决合理而又可控制。法律文本是控制法官的恣意和自由裁量的基本要素。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法官不可以依据自己的“正义确信”去作出判决,而只能从法律文本中发现和建立规范,然后依据此规范作出判决。“从文本开始”是控制法官判决,保证法律安定性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解释之本意就是对文本的理解与说明。宪法文本之外的其他因素,诸如历史、道德、规范环境变迁、个案正义等等,都有可能通过解释者而进入宪法解释的过程,对宪法解释的结果产生影响。但是,解释究其根本是一种对文本的理解与应用活动,无论文本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何影响解释过程与解释结果,“从宪法文本开始”是无须论证的自明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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