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修宪困境与政治正当性

2010年05月04日21:3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社会转型/修宪困境/制度性修宪/观念性修宪/政治正当性

  内容提要: 转型中国的修宪乃是以“制度性修宪”和“观念性修宪”两种方式回应市场化进程和法治化进程,但是,如此修宪可能会遭遇正当性质疑。因此,有必要寻找一个比修宪的正当性更为“可欲”的目标。转型中国新生两方面的正当性诉求:一是改革措施的正当性问题;二是现行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问题。修宪的意义即在于构建这两方面的正当性。

  一、引言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可以简约地表述为: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政治领域的法治化以及文化领域的多元化。相对于经济市场化、政治法治化和文化多元化而言,处于内隐层面并且对经济、政治、文化三领域的转变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代中国的价值重构。就本文论题而言,这样的价值重构可以经由“人权”一词得到表达。①

  修宪无疑是转型中国最引人注目的宪法现象。这一宪法现象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引人注目的,或许是由于以下两点:(1)修宪达到了如此频繁的程度,以至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转型中国修宪将是我们经常要面对的;(2)相应地,每次修宪都成为主流话语极为重要的话题。张千帆教授甚至明显乐观地认为:“修宪作为一个过程已经激发了社会对宪法的热情。可以不夸张地说,修宪意味着中国‘宪政时刻’的来临。”②但是,对这一现象的解读,却缺乏足够的学理分析力度。③

  可以大致地区分两种修宪:一种修宪与民主相关,旨在贯彻和体现“主权在民”原则;另一种修宪则旨在解决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宪法的社会适应性之所以成为“问题”而需要以恰当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因为:(1)人类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完备或完美的宪法是不可能的,对宪法不完备性的发现使得宪法的社会适应性从一个隐蔽的问题转而成为一个显现的问题。(2)社会生活总是变动的,这使得即便是完备的宪法也会新生出社会适应性问题。对于处在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宪法而言,④ 就更是如此了。

  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其意旨显然在于解决宪法的社会适应性问题。由此可以将宪法修正案划分为两类:补救理性有限的修正案与回应社会转型的修正案(补救型修宪与回应型修宪)。在笔者看来,在四次修宪的总共31条修正案中,属于补救理性有限而与社会转型无关(至少是没有直接相关性)的修正案是:第11条修正案、第25条修正案、⑤ 第30条修正案、⑥ 第31条修正案,其余的修正案则是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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