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现年87岁的王老太太在上世纪40年代初嫁给蔡某,婚后与蔡某及其前妻留下的两个年幼的孩子共同生活,王老太太像照顾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养育两个孩子,供他们上学,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后又帮助他们照顾孩子,把一生的心血和积蓄都用在子女身上。然而,蔡某在1993年去世后,小儿子蔡龙(化名)便背地里将蔡某和王老太太共有的房改房的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蔡龙的妻子也常常因家庭琐事与王老太太争执,谩骂之语不堪入耳。2006年春节,王老太太忍无可忍,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先后在河南、吴忠等地流浪。2007年7月,王老太太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到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王老太太与被告蔡龙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纠纷属于家庭矛盾,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考虑调解赡养纠纷,但蔡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对簿公堂。最终,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多方努力,调查取证进展较快,法院如期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蔡龙每月支付原告王老太太400元生活费。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因此,面对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时候律师的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