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同性恋收养小孩申请被法院驳回

2010年05月04日08:2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台湾桃园县一对自认是夫妻的女同性恋,想要收养女婴,完成美满家庭梦想,但桃园法院认为同性恋收养将造成幼儿成长的性别错乱,可预期会面对不同压力,对幼儿不公,裁定不准收养。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岛内同性恋办理收养的案例很少见,法界以往几乎未探讨同性恋“夫妻”是否可收养子女。桃园法院这一判决,可谓首例。

  女婴生母是女同性恋者的妹妹,获悉法院裁定后,她为姐姐抱不平:“难道同性恋不能养小孩或教育小孩吗?”她说不会抗告,但不管法院怎么判,女婴都会给姐姐养,这是家族的决定。

  法官驳回这件收养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发生性别认同错乱,日后在学校和同侪间,如果性别认同、性向扮演异于多数人,会承受极大压力,遭同学和朋友取笑,这些压力都要孩子单独面对,非收养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性恋者应思考“不能只为满足自己对完整家庭的期待”,将一个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孩子,置于未来不可测的压力中,这对孩子并不公平。

  法官表明对同性恋持正面开放态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爱成为恋人是个人自由,社会应尊重包容;但台湾社会对同性恋仍有异样眼光,且法律未通过同性结婚,综合判断后,认为孩子留在生母家较有利,因此驳回收养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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