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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同居家庭暴力

2010年05月04日08: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应重视同居

  未婚同居家庭暴力发生主要来自三个原因:长时间同居后双方无法忍受生活纠纷;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担相应责任。他说,尽管同居双方都有过一段曾经美好的回忆,但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同时,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所有的苦痛只能往肚里吞。许多未婚同居者一旦受伤,首先想到的就是赔偿,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关系并没有保护条款。依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而按照规定,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决同居关系的,法律不予受理。

  概括地讲,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同居关系,同时也不保护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但就人身伤害你可依《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等规定请求予以赔偿。同时就其同居期间的发生的纠纷,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但我国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却散见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当中。

  “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三部法律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条有8个,但只有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发生家庭暴力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适用面非常窄,只限于夫妻之间、而且只在离婚的时候才能适用。”有教授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没有对家庭暴力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就使得实践中难以把握相应的标准,“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国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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