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协议断绝关系 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2010年05月04日08:3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因为和生病的母亲产生矛盾,彭顺和母亲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母亲医疗费等共3000元,从此双方脱离母子关系。后母亲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继续承担。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彭顺当场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陈英。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与彭顺所达成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而彭顺则认为,双方既然达成书面协议,自己就已经与陈英脱离了母子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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