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时未能享受父爱 赡养义务仍须履行

2010年05月04日08:3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年过七旬且患病的赵君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承担。三被告则一致声称,父亲对他们及家庭存在过错,并表示不愿承担赡养义务。10月10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赵君胜诉。自今年10月起,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52.4元。

  年老多病的赵君已70岁了,他患哮喘病、糖尿病已10多年了,现已引起心衰。从1996年起,他靠摆摊修自行车为生,后又靠出租住房维持生计。现在因街道扩建其出租房位置偏僻无人承赁,断了生活来源。故此,他诉诸法院,要求三个儿子每月付给赡养费和医疗费500元。

  赵君的三个儿子有一肚子的委屈,他们说,是母亲和外婆把他们抚养成人的,他们三人仅靠母亲一人的工资和亲友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和学习。原告父亲曾经常打骂家庭成员,并不给分文抚育费。1998年,母亲与原告离婚后,三被告一直由母亲抚养,尽管原告没有工作,但原告每天有收入,2000年原告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赡养,被驳回起诉,原因是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租房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三个儿子的经济状况不好。因此,三个儿子均不支付赡养费。

  法院调查后了解到,三名被告之所以不愿承担原告的赡养费,主要是在感情上无法接受,认为被告在年幼时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抚育义务,且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他们从小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父爱。从感情上三被告拒绝赡养义务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现原告年老多病且无生活来源,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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