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受赠财产后不赡养继父 法院判其尽赡养义务

2010年05月04日08:3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受赠继父的财产后,继子王先生却未履行赡养协议,结果被继父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须按赡养协议履行。

  老王诉称,2007年3月,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他与继子达成协议,将自己的5间房屋及财产送给继子,由继子每月给他零花钱200元,每年给他过节费400元、取暖煤1000公斤等。老王称,协议达成后,他赠送了财产,但自去年5月开始,王先生不再对他进行赡养,他起诉要求继子每月给付零花钱600元,并负担医疗费。开庭时,继子王先生辩称,他和妻子每月只有1600元的收入,要抚养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老王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王先生应履行赡养义务。老王要求将协议中的零花钱部分涨至600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支持。王先生应自去年6月起,每月给付老王生活费200元,并负担老王医疗费的未予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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