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丈夫陪产假规定

2010年05月04日08:3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各地丈夫陪产假规定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只有女职工生育可以休产假的规定,并没有男职工休陪产假规定。男士带薪休陪产假规定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北京的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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