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婚姻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而根据199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诠释》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