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收养关系有效吗?

2010年05月04日08:5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同志:


我哥前年因意外伤害致残,家里收入逐年减少,生活陷入困境。今年4月我哥的一位好友得知家里的情况后,提出愿意收养我6岁的小侄儿。但此事我嫂子坚决反对。双方争执不休,直至闹离婚。像这样有一方父母不同意送养的,能成立吗?


某部战士吴平

吴平同志:


我可以肯定的回答你,这样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因为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具体地说:(1)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都同意,因父母对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父亲或母亲,都无权单独决定将子女送往他人收养。因此,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送养的,收养关系就不能成立。(2)即使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想送人收养子女同样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经对方同意,单独将子女送养也是无效的。(3)如果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另一方可以单独送养。(4)如果一方送养时,对方明知而未表示反对,一般应视为默示同意,被收养人由生父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时,须征得监护人同意。(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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