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

2010年05月04日08:5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

  二、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收养申请书;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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