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2010年05月04日08:5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实施前建立的事实,能否办理公证。经与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

  实。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

  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

  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

  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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