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开展非法收养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2010年05月04日08:5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加强依法行政,防止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收养专项整治,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30902;\"三个代?#30902;\"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广泛宣传制止非法收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收养和生育管理新秩序,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象范围
    全区范围内不符合而擅自收养或未办理合法的对象。
  三、政策措施
  (一)符合收养条件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经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2003年9月15日前,持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民政局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2、符合收养条件,但收养人未到30周岁的,持有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寄养手续,到符合收养年龄时,转办合法收养手续。被收养人病残的,凭区残疾人鉴定小组或县(区)以上医院鉴定证明给予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3、按规定时间应办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按非法收养处理,并不以办理二孩生育特批手续。
  (二)不符合收养条件
  1、对2002年9月3日前非法收养的,原已办理寄养手续且征收过计划外生育费或社会抚养费的依?#30902;\"一事不再?#30902;\"原则,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参照原《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2002年9月3日后非法收养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理。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通过假收养或假遗弃婴幼儿掩盖违法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专项治理期间于9月25日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给予从轻处理,继续非法收养的,严格按照《省条例》进行查处。
  (四)对已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或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法收养对象,公安部门凭民政局收养(寄养)证明和镇(乡、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已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给予办理户籍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制止非法收养专项治理工作,严格依法查禁非法收养行为,规范收养管理机制,既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镇(乡、街道)要把制止非法收养专项治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民政办、计生办、派出所、妇联等部门,精心部署和实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增强群众参与配合专项治理的自觉性。
    (三)讲究方法,务求实效。非法收养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把握各个环节,讲究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教育与治理的关系,在时间上保证9月底前治理完毕。
  (四)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全区非法收养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收养条件者,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收养条件又不愿意放弃抚养的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婚后不孕不育,已收养一个子女,又有生育意愿的收养人督促做好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严格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申报婴儿死亡,必须由镇(乡、街道)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异地寄养的孩子,现居住地镇(乡、街道)必须及时查清孩子来源,切实加强孩子出生统计。从源头上控制非法收养现象的发生,及时处理非法收养行为,努力建立依法收养管理新秩序。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各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实行《公民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凭证分娩制度,值班报告制度,严格查处私法接生。各派出所要严格把关,协助查找生身父母,并做好户籍登记工作。依法打击拐卖、弃婴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北仑区计划生育局
                                        北仑区民政局
                                        北仑区公安分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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