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8月16日的下午发生车祸,在车祸后,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支付(在这次车祸中,对方负全责),我也去法医处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是左手无名指活动部分受限,嘴巴张口部分受限,上下牙的咬合关系不是很好,但是不构成伤残。
他们(肇事方)说我丢失的万力达歌王 DVD(新买的,在车祸发生后就不见了)不应该找他们赔,而且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误工费也没有,我丈夫也在这次车祸中受伤,但由于我们没有亲人在跟前,朋友又要上班,只能抽空来照顾我,由于大部分时间都由我丈夫边住院边照顾我(我们不在一个科室),所以陪护费也没有,我的嘴巴结扎不能吃东西,只能喝流食,所以营养费也没有,最后就只剩下住院伙食补助费了。
在没有出车祸之前,我还带有家教,车祸之后,我就没有办法带了。而这块损失他们也不管。
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回答我的问题!我现在的问题是:
1、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那我平时的额外收入也不用赔了?
2、我丈夫也住院了,在这期间他照顾我,就不应该付陪护费,这种说法对吗?
3、我在住院期间不能吃饭,只能喝牛奶和肉汤,难道就不该付给我营养费吗?
4、我的物品是在这次车祸中丢失的,肇事方没有抢救我们,只是在现场看,难道我丢的物品,就找不到应该赔的人吗?(在这次车祸中,我的近视眼镜也丢了,肇事方却给赔了)
5、我单位虽然没有扣发我的工资,但在年底考核时会考虑我的缺勤,而且在学期末会扣发一定的钱,这个损失我找谁赔?
答:依据《道路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对于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