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1日起,北京将施行《北京市道路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去年5月25日公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据悉,交通事故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规定将简化事故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间,以提高路网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
4种情况自行协商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4种情形的交通事故中,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须报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当事人之间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候交通民警的处理。
当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可以当时双方填写的《协议书》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7种情况应当报警
《规定》中明确了符合7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包括: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11种行为要负全责
《规定》中明确了一方当事人的11种行为要负全责,包括闯红灯、闯入逆行发生事故、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等。《规定》还列出40种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则有这40种情形之一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这40种情形之一的,则为同等责任。这40种情形包括: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等等。对酒后或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加重其责任。
警察可以快速处理
《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