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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三)

2010年05月04日14:3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物权法定主义所谓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统一确定,禁止当事人据其意思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也禁止当事人变更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具体而言,物权法定主义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物权必须由法律创设,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物权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确定。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具体内容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物权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确定。物权是对世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一般动产移转所有权以交付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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