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除了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物权的取得还有其他的原因:1)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 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3)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留置权);4)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5) 因继承取得物权;6)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7)因合法生产、建造取得物权。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
1)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物权人抛弃物权会妨害他人权利时,则不得任意抛弃,如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义务,因此不得随意抛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3)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长期连续弃耕抛荒的,发包人依法有权撤销其承包经营权。